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6]10号 2006-5-1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按照财税【2008】65号文,本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
财税[2006]44号
)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960元/月人均)税前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44号 2006-04-10
USHUI.NET®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