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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3]108号 2003-10-2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所转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之《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规定,第二、五、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货运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代开,暂不委托中介机构。此前委托其他部门的,10月31日前一律收回。收回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为了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有关征收机关要增加开票点,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开票点。办税服务厅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开票窗口。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暂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税收定额标准和代开票征收率问题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车型、吨位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含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年终时按总局规定进行清算。
三、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对征管范围以外的货物运输纳税人,不得征收营业税等税款,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关于文书、标识印制问题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