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8]39号 1998-9-1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据反映,目前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随意性较大、执行混乱,没有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计算应收利息,纳入当期损益,影响了
营业税的正常实现和及时足额入库。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问题
根据
营业税及有关法规规定,在1997年底以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国有、股份制、区域性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下同)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
营业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应收利
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