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6]113号 2006-7-12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印发是总局为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解决连续生产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平税收负担的举措,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明确内部部门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切实做好领用、审核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一)要指定政策法规部门专人负责证明单的管理,建立证明单的领用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领用单位名称、领用时间、领用经办人名称、领用份数、领用证明单号码、核销情况及核销时间、核销证明单的数量及号码等项目。管理人员凭购货企业申请,为企业办理证明单领取手续,并实时登记台帐。证明单的领用,原则上一次一份。对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方企业较多、且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一次领用多份,但应要求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