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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2016]12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27号财税〔2015〕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确认程序
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登记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年检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的,填写《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青岛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由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青岛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登记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年检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确认条件
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