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字〔1997〕 40号 1997-6-11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此中央文件已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50号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本地区实施“免、抵、退仲税办法的企业名单,在6月25日前报省国税局确认、审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在报送名单的同时,还须附送集团公司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报送的资料。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单由涉外税收部门单独统计,逐级报送到省国税局涉外处,由涉外处送进出口处汇总。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按督财税字[1995]第62号文件规定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五项凭证外,还应从1997年7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申请退税时,须填具《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格式附后)。鲁财税字[199]第26号文件规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依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一)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在月末5日前将上月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月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发票、结汇水单等退税资料报送到主管其征税的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
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生产企业报送的《申报表》(月报)等退税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出口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进项税额、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纳税额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中的“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月末8日前将《申报表》(月报)及退税资料报送到县(市、区)国税局税收管理科(股)。
县(市、区)国税局税收管理科(股)收到征收部门报送的资料后,要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在《申报表》(月报)“市(县)以上税务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在退税资料中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已审核”戳记。《申报表》第3联退县(市、区)国税局征税部门存档备查,《申报表》(第 1、2、4 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