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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销人员的传销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销人员的传销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1号 1998-2-1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传销企业传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防止税款的流失,现将传销员传销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