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2]177号 2002-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卷烟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是加强卷烟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卷烟
消费税政策、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
二、各地要加强对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日常控管,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全面、准确和税收管理的及时、到位,完善税收管理办法和手段,提高
消费税征管水平。
三、对在贯彻省局管理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卷烟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国税发[2000]13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
(一)采集范围。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产品,均属于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采集范围。
(二)采集权限。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国税局负责地产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采集工作,省会城市卷烟生产企业卷烟市场零售价格的采集由省局负责。
(三)采集点的确定。
1、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采集,各市应以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市城区商业零售单位(包括超市、专卖店)为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不包括已经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
2、各市应选择卷烟销售品种齐全,销售规模较大、核算准确规范的商业零售单位为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采集点,采集点的选择应不少于3个。采集点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3、各市采集点应经省局审核认定。采集点确定后需要调整的,各市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报《卷烟零售价格采集点认定(调整)表》(附表1)报省局审核认定。
(四)采集方法
1、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以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200支)为计量单位进行采集。
2、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
25*(64+20)毫米 (下同)全包装
25*(64+20) 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
25*(69+25) 全包装
25*(69+25) 硬盒翻盖
25*(72.5+27.5) 全包装
25*(72.5+27.5) 硬盒翻盖
25*64 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
3、各市应将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零售的所有地产卷烟,分牌号、规格逐一按各自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牌号、规格地产卷烟的条装平均零售价格。但下列情况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⑴卷烟零售价格明显偏低的;
⑵没有卷烟零售价格的。
各市应分采集点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表2),并汇总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汇总表》(附表3).
4、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5、属于听装、筒装、小包装(五支、十支装等)等特殊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以及同一牌号不同烟支规格、同一牌号不同颜色包装的卷烟,均应按照不同牌号、规格卷烟产品填报并予以说明。
(五)跨地区采集。
1、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或专销省外地区而本地区不作销售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生产企业所在市国税局应于每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