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324号 2001-6-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业已转发给你们。为便于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认定免税资格。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认定免税资格的,不得免(退)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