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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涉[2000]47号 2000-6-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提财税字[2000]49号文件,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已以鲁财税字[2000]33号文件转发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财税字[200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