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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2号 2006-1-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汽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汽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国税发〔2005〕13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在《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前款规定的证件资料及非应税油品《技术检验报告》。
(三) 纳税人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适用标准及用途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第一款所列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接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查验,并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中注明核实意见。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 1、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经营表,见总局《办法》附件二);
2、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总局《办法》附件三);
3、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
4、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分户申报台账及档案。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据上述资料开展日常监控管理工作。
三、专责管理
(一)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实现对消费税重点税源的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明确专门职责,确定专门人员对汽柴油消费税进行管理。
(二)专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
2、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实;
3、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
4、实施纳税评估、发票协查及日常税源监控管理;
5、定期对各项采集数据的分析比对及对政策变化后各项数据的测算分析;
6、建立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日常监控、纳税评估、发票协查、油品检验等管理台账和档案;
7、专责管理中的其他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现有纳税人按照购入的原油、生产的燃料油品种和储罐分别建立起出入库台帐,并逐笔登记购入、发出、结存数量。对纳税人原(料)油购进及耗用、燃料油品产出及结存、燃料油品销售和使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施监控。重点掌握纳税人原油加工量,应税燃料油品的产出量、销售量和库存量。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将纳税人储运部门的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或通过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的不同,按季进行分类监控,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四、纳税评估
(一)各市应将纳税评估作为汽油、柴油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