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100号 1999-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21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报经主管征收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定比例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