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5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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