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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认定登记、纳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全文废止】

山东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认定登记、纳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2]34号 2002-4-30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尊重和保护外籍人员享受国际税收协定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应在到达我省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见附表),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国居民是否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进行认定登记(以下简称认定登记手续):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所得的;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所得的;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所得的;
(五)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 利息、股息、红利等其它所得的。
第四条 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或支付外籍人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即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外籍人员、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申报的,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
第五条 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中国境内任职证明和支付工资证明;
(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有关合同;
(四)在中国境内取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转让所得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五)派遣公司开具的原始工资单(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机构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得;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