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40号 2001-10-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关于重新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上限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要求,省局决定,本次最高开票限额的重新审批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防范利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
二、各级国税机关
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最高开票限额的核定审批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
三、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依据
(一)核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主要依据上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年开具专用发票的总金额/年专用发票有效使用数量);
(二)生产经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月份换算。
四、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
4、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二)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4、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三)特殊企业
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1、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2、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3、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4、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其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开票限额核定为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