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68号 2004-11-2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强化税企配合,明确双方责任,促进煤炭企业出口贸易发展,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根据《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修改)》(鲁国税发[2003]76号)、《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管理办法[试行]》 鲁国税发[2004]77号以及其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煤炭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采取一般贸易进口方式从国外进口煤炭与自产煤炭进行配煤出口的,参照目前视同自产产品政策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关于煤炭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省煤炭生产企业均通过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等有煤炭出口权的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代理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煤炭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出口煤炭实行免税办法(国家规定的出口不退税货物除外);外贸企业外购煤炭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出口的,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二章 操作流程及免抵退税申报
第五条 煤炭出口企业应于12月31日前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煤炭出口计划,计划执行中遇到重大调整,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 煤炭生产企业出口煤炭实行代理出口形式,煤炭生产企业、代理公司和国外客户协商一致后,由代理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外销合同,煤炭生产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第七条 为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煤炭生产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在出口单证回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煤炭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期限及时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出口业务由企业运销部门(或销售部门,下同)统一运作。运销部门和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沟通,财务部门对运抵港口的煤炭要设置单独科目进行核算,确保帐实相符。
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成立以财务、销售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领导,制定相应的单证回收管理办法,将单证回收进度及回收率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权、利结合起来,明确奖罚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回收力度,并将相关考核办法报所在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煤炭生产企业以取得代理公司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日期。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依据,若按其他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于每月十二日前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煤炭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退(免)税确有困难以及纸制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允许煤炭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其退(免)税业务的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书面申请,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表》(附件二),经市局退税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第十二条 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每月12日前受理煤炭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审核无误并送分管局长审签,于每月17日前将有关退(免)税资料报送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已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的县市区局除外)。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出口退税审批通知单》交县市区征税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办理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交县市区征税机关办理调库手续。
第三章 免抵调库
第十三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煤炭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委托出口的货物,可依据受托方所在地退税机关传递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据以办理调库。
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应积极与受托方所在地退税机关保持联系,受托方所在地退税机关应及时为代理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按月向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清分煤炭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
第十四条 依据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计算免抵调库税额,按如下公式确定:
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出口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后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的较小者
免抵退税出口额按照受托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