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14号 2003-2-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鲁国税发[2004]35号
)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废止全文废止
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审核严格、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山东省国税系统依法负责征收的税款的延期缴纳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宜,不得弄虚作假和蓄意拖欠国家税款。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在延期缴纳税款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宜,不得违法审批和违规操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特殊困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战争、社会动乱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所称“货币资金”除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以及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汇、缴款项时的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所称“职工工资”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付给职工的工资,纳税人不得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虚增工资。
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向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
(三)当期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