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6]17号 1996-9-3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当前,
资源税税源失较为严重,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征管办法、措施,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源泉控制,采取定额管理、委托村委会代征等各种有效方式,做好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
资源税代扣代缴行为,根据
资源税法规及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资源税法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未各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具体实施时,扣缴义务人由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确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向出售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代扣代缴应纳
资源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的矿产品,凡销贷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山东省矿产品
资源税管理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山东省矿产品
资源税管理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
资源税。
《山东省矿产品
资源税管理证明单》(表样附后)一式三联:
第一联,留存联,同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联,证明联,矿产品外销时,由纳税人交购货方做为管理证明;第三联,备查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已税矿产品时,应对销货方提供的
《山东省矿产品
资源税管理证明单》进行认真审核,并做为记帐凭证附件存档备查。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
资源税适用的税额如下:
1.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
资源税。
2.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