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5〕28号 2005-3-1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1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总机构,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 国税发[1996]177号
)、《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1999]136号
)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15号
)规定的条件,同时能够提供其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行使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等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上述各项条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和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不得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二、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资料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具体包括总机构的基本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收入来源以及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计算依据和方法、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等;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