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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8]30号 1998-8-27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权限和审批范围问题。我省地税系统具有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权限的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是指省、市地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以及省、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县级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税务所无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权限。各级批准权限具体划分为: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批准。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下、其他地方税收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批准。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其他地方税收5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省级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批准,税额较大的报省局局长批准。
(三)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