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54号 2006-4-2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条款、第二条第六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及全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揽全局,与时俱进作出的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新形势下党关于“三农”工作的总要求和总抓手。省委、省政府已明确了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方针、工作重点等,工作措施也非常具体有力。各级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贯彻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也能够大有作为。我省农村的地方税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涉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近几年来坚持依法治税,贯彻“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规范农村零星税源征收,建立起了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农村税款征收公开透明,既实现了农村地方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又保持了良好的农村税收征管秩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为地方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基础。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把积极和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地税建设和发展的难得机遇,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深化和改进农村税收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涉及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方面,与城市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科技开发、新兴产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现代服务业等,都有许多与农村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做到依法治税、公平执法,对政策规定范围的扶持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城市和乡村,必须一视同仁,不折不扣的落实。对农村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在此,对与农村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措施,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对为农业和农村服务的项目和收入实行营业税减免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3、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9、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10、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对支持农业发展的
企业所得税实施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
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
4、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
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
5、对农业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6、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7、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农业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8、农业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扣除。
9、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业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
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0、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1年。
(三)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农民收入
1、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