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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此目录公布的文件仍执行原规定,合并后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12-25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4年第2号

太原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公告正文第7行“现将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制定的《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公告

2015-03-17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04-03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标题《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4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2015-12-24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3512699414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3512699414

附件: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第1行至第3行“审批部门”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第1行至第3行“审批部门”列“市税务局

附件第3行“备注”列“在本省范围内,跨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第3行“备注”列“在本省范围内,跨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

5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322

并地税发〔2010〕2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区域: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不锈钢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条 适用区域:太原市

第七条 房屋交易基础数据库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太原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房屋交易基础数据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根据太原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6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1525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是指已在我市六城区、民营区和不锈钢园区(以下简称城区)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税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是指已在我市六城区和不锈钢园区(以下简称城区)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税行为。

第三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三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四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次月起,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次月起,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五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七条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

第七条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

第八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备查账簿、申报纳税、使用发票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纳税事项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备查账簿、申报纳税、使用发票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纳税事项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的问题,统一规范改革后的执法依据,确保执法工作有序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开展了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文件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修改的文件目录,有利于平稳有序调整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的职责和工作,保证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
三、施行日期的说明
为确保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宣布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执法主体依法承继、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开展了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发《公告》的意义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仅涉及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的文件。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是解决执法主体继承问题,有利于平稳有序调整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的职责和工作,保证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过文件清理,梳理出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清理结果已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市、县税务机关不在同一时间挂牌,为不影响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对外执法,在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