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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综[2005]8号 2005-1-1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济南)各支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即:市保留企业缴纳部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其他企业缴纳部分,市与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高新区)四、六分成,40%缴入市级国库,60%缴入区级国库,市与县(市)实行二、八分享,20%缴入市级国库,80%缴入县(市)级国库。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需征管经费,市级按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实际入库额(不含省集中20%部分)的3%,由市财政从市级地方教育附加中安排;各县(市)区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额(不含省集中20%部分)的3%-5%自行安排。
第八条 负有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其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票证具体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省级集中地方教育附加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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