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5]43号 2005-3-15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该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该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餐饮企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以从事餐饮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娱乐企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企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以从事娱乐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从事餐饮娱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采取承包、租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利润率的办法,按年核定计算,按季预缴。
(一)对于能够准确计算营业收入、但成本费用资料不全或不能准确归集计算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核定: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收入总额X核定利润率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二)对于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并能准确归集计算,但不能准确计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核定:
当期收入总额=当期成本费用支出/(1—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收入总额X核定利润率
当期应缴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三)对于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资料均不齐全或不能准确计算的纳税人,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条 外商投资餐饮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在10%~25%、外商投资娱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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