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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2]131号
2002-6-18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字[200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字[200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 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
管理局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
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
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
出口退税
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
出口退税
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三、凡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抵、退”税办法)。
本规程中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中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同时生产企业出口的下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收购经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自产产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四、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指按照计算公式(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出现负数的绝对值,即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其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29栏加23栏数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根据生产企业按照计算公式 (三)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零计算,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部分结转下期参与“免、抵、退”税申报。
(六)对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顶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即出现负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
(七)凡未按规定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企业,其相应的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八)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五、本规程以下所称基层管理部门是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设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科、重点税源管理科、中小企业管理科(五市指管理分局);基层退税部门是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业务科(五市指税政法规科)下设立的退税部门;主管退税机关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
管理局。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程序
(一)入账时间及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间作销售账。
2.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入账。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基层退税部门备案,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免、抵、退”税。如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应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若申报扣除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按月按实际支付数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按照《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核定。
(二)纳(免、抵)税申报程序
1.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后,方可办理纳(免、抵)税和“免、抵、退”税申报。
2.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相关数据,并要按现行规定于次月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远程申报,同时向基层管理部门报送增值税纳申报表等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式三份,管理局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向基层退税部门申报资料附送一份);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消费税应税货物);
(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手工,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基层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转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企业免抵退申报资料中一份);
(4)《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手工,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基层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转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企业免抵退申报资料中一份);
(5)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报送经基层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6)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8)其他税务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3.附送资料要求及逻辑关系说明
(1)附送退税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填报正确,章戳齐全清晰,装订整齐。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填写顺序应与企业出口销售账顺序一致。计税依据以外销发票收入(FOB价)入账为依据,当期发生的运费、保费的调整数和退关退运收入单独列明负数冲减。
(3)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如下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
a、“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b、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写企业当月计算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c、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写“本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4)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的以下栏次数据应相等;
(5)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合计应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5、6栏合计相等。
(三)基层管理部门接到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后,在7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后,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联、《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第1联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等资料作为管理资料存档。将上述两表第2联17日前转基层退税部门,同时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及附表(3、4联)在22日前返还企业。生产企业应根据审核意见在下月纳(免、抵)税申报中予以调整。基层退税部门对基层管理部门转来的已签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月报表》及明细表,于每月22日前报送主管退税机关(一式2份)。
(四)“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以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计算,将合格完整的单证(经预审无疑点,或有疑点已核查无误)按照原纳(免、抵)税申报时填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手工)顺序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生成申报电子数据,打印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和其他报表一同装订,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基层退税部门审核审批。如果有缺单的,企业应填写《“免、抵、退”税缺单申报表》(手工,一式三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基层管理部门一份,返还企业一份)。
2、资料申报。生产企业按纳免、抵税所属月份,在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正式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同时附送将以下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三暮途穷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返还企业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第3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
联);
(6)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
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
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管理局盖章原件);
(9)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10)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需要退税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3、基层退税部门应审核原始单证的合法性及根据外部电子信息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电子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基层管理部门已审核的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征税税率等项目审核“免、抵、退”税申报逻辑关系和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审核完毕,履行签批手续后,连同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微机表)送交主管退税机关。对有退税的,连同《退税申请书》一并报送。
4、超过纳(免、抵)税申报期6个月内仍证不齐、外部信息审核未通过或未向基层退税部门进行申报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填发“免抵退工作联系单”,转基层管理部门5日内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企业补缴税款。基层管理部门在企业补税后将企业缴款书复印件反馈基层退税部门。出口企业不得将已缴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应补增值税税额=缺单外销发票销售收入(FOB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对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税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同时责令企业补缴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属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属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对已补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后在规定的
出口退税
清算期内向基层退税部门申报并经审核无误,可按规定办理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通过的,不再办理退税。
5.申报到基层退税部门的“免、抵、退”税资料按现行资料规定装订;
6.“免、抵、退”税资料由基层退税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原则上最少保存10年;
7.企业电子申报规定具体录入办法、基层退税部门电子审核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免抵”税款调库及退库程序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基层退税部门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微机表)、明细表、退税申请书,进行复核。对需办理退库的,在国家下达的
出口退税
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对有“免抵”税额的,在国家下达的
出口退税
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下发各基层退税部门。由各基层退税部门主管局填发“更正通知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国库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
(六)“免、抵、退”税的调整
每年清算期6月30日前申报到基层退税部门的上一年度“免、抵、退”申报资料,基层退税部门应在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与基层管理部门核对,以基层退税部门审核通过数为基准进行调整。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记账和纳(免、抵)税申报,基层管理部门发现的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基层退税部门发现的应通知基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八)实行免税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免税后,应在免税后6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
联)、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
联)、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
联)到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单证不齐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对出口销售收入(FOB价)按内销征税。
(九)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货物自行加工报关出口申报免税后,出口企业应在6个月内凭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七、“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基层管理部门职责
基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企业每月的纳(免、抵)税申报、报表对审及相关管理工作。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纳(免、抵)税申报,并接收相关资料;
2、负责对生产企业纸制申报表进行审核;
3、负责对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CTAIS申报数据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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