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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5]105号 2005-11-1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审批权限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省地税局负责;各市、县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相应的市、县地税局负责;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报省局备案。以前的审批权限确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 申请和受理
1、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报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并附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资料中含有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中介机构与证明事项相关的资质证件。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2、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企业的专项说明应包含分笔清收成本分析,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必须对此作出单项说明。企业还应附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该申请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专项申明。
3、纳税人报送的境外签署的协议等境外资料以及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含原文和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形式。
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单向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和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中涉及的金额标准由实际税务机关根据辖区内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情况具体确定,标准事先公开。
5、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受理中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各地可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