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服务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7]11号 1997-3-1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照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规定,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6]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九五’期间加快社区服务发展的报告的通知》精神,“九五”期间我省将加大力度发展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社区服务业。为支持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现对社区服务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对社区内以下主要服务项目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同时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1.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社会内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社区内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社区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社区内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6.社会内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
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7.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