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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2006]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地税规[2010]2号)规定,第七条中“对在境外提供的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9号)规定,第七条中“对在境外提供的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营业税政策、第(五)项中对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第(十一)项中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费的相关规定废止。第七条中“对在境外提供的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营业税政策、第(五)项中营业税政策、第(七)项、第(九)项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第(十一)项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日前,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苏政发〔2006〕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保证《通知》在全省地税系统正确贯彻落实,现结合全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意义

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是省委、省政府实现富民强省,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而作出的战略举措。《通知》立足于我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现状,对加快我省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确保《通知》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正确贯彻实施。

二、认真执行对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二)扶持发展动漫产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 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苏政发〔2006〕53号)执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四)列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文化产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