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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45号                                    2005-4-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8]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办理免税申请的时间,超过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规定的有效期的,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应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购买时间计算纳税申报期限。
二、关于免(减)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