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79号 1998-11-2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凡向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为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其在分配股息、红利的同时,应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四、个人取得的红股所得,按股票面值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扣缴税款,股份制企业在送红股时,要按股东应缴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发足够的现金,同时扣缴
个人所得税。
五、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