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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规程》和《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规程》和《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4]3号 2004-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省局制订了《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规程》和《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2: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业务流程图
附件3: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
湖北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实现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规程。
本条所称取得的运输发票是指:
(一)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三条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稽查局共同负责,实行分工协作定岗定责。
第二章 发票抵扣
第四条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第五条 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一般纳税人除按现行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否则,当期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一般纳税人无法采集电子信息的,国税机关应指定中介机构,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予以抵扣。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申报抵扣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经协查核实的,一律不得抵扣。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八条 区县级国税机关申报岗每月报税期内,受理一般纳税人或中介机构报送的清单、电子信息软盘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时,应将清单、运输发票抵扣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八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相核对,将核对无误的电子信息软盘移交认证岗,进行数据采集;如核对不一致,退还一般纳税人重新申报。
第九条 区县级国税机关报税岗将核对无误的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存档,在运输发票抵扣联上加盖“已申报抵扣”戳记后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第十条 区县级国税机关认证岗人员接受申报岗移送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软盘,并对软盘进行检测病毒,利用《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申报数据检查软件》对电子信息进行检查,检查有误退还一般纳税人重新录入;检测无误将电子信息输入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数据采集完成将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软盘移交申报岗,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第四章 数据处理
第十一条 数据上传采取由区县至市州至省局信息中心三级分别汇总上传和区县级认证岗通过网络在市州局中心汇总直接上传省局信息中心两种方式。数据上传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一个市州只能选择确定一种方式,不得将两种方式混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