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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第三条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
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报。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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