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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6-5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具体审核确认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