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字[1995]25号 1995-5-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5年2月2日起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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