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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23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19日

舟政发(2007)2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现状,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3.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4.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5.坚持分工协作。各级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在我市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事关我市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舟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地税机关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缴费登记、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审核、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和稽核工作。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五费合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支持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行“五费合征”分步到位办法。

以后年度的“最低申报比例”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机关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调整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对建筑、水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最低申报比例”缴费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最低申报比例”。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着力抓好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2.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企业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企业,地税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地税机关结合税收征管情况另行制定。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基层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六)建立和落实考核机制。
市劳动保障、地税、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参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及时了解和研究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四、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现状,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3.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4.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5.坚持分工协作。各级税务、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在我市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事关我市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舟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税务机关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缴费登记、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审核、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和稽核工作。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五费合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支持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行“五费合征”分步到位办法。

以后年度的“最低申报比例”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调整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对建筑、水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最低申报比例”缴费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最低申报比例”。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着力抓好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2.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企业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结合税收征管情况另行制定。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基层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六)建立和落实考核机制。
市劳动保障、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参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及时了解和研究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四、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税务局会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2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2017年6月2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市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市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月在地税网税系统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其中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用人单位按季在地税网税系统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五、残保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仍按时每月(季)需在网税系统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市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市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月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其中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用人单位按季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五、残保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仍按时每月(季)需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3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18日

舟地税发〔2007〕28号


五、征缴管理
(一)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统一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分局、临城税务分局、普陀山税务分局,定海地方税务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的申报制度,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单位缴纳部分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具体为:
1、缴费单位根据上月单位缴费基数自行计算本月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在每月10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按本月核定的应缴费额,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职工个人应缴费额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3、对有参保退休职工的缴费单位,其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4、对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减员以及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造成缴费单位以前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变动调整的,其调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三)缴费单位应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的缴费单位,征收凭证使用“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入国库。
对确需完税凭证的缴费单位,可以凭“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原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开“电子转帐完税凭证”。
(六)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相关数据信息,挂于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的“社保查询”栏目(http://www.zssbj.gov.cn/cx),以供缴费单位查询和申报。缴费单位也可在舟山财税信息网(http://www.zscs.gov.cn)中的“社保费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六、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登记。
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缴费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税收征管情况,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八、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逐步推进“五费合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要着力抓好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最低申报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市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及时了解和研究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五、征缴管理
(一)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属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的申报制度,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单位缴纳部分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关直接扣款征收。具体为:
1、缴费单位根据上月单位缴费基数自行计算本月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在每月15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税务机关,缴费单位按本月核定的应缴费额,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职工个人应缴费额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3、对有参保退休职工的缴费单位,其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4、对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减员以及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造成缴费单位以前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变动调整的,其调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三)缴费单位应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相关数据信息,缴费单位可在税务部门指定的网址中查询。
六、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登记。
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缴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税收征管情况,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八、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逐步推进“五费合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要着力抓好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最低申报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市劳动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及时了解和研究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4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14年2月24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收收入包括分年度国、地税实际入库的税款(不含稽查查补税款及罚款)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购税税收收入及法定类、备案类减免税款。实际占用土地亩数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无权属证明的,以“三方”确认(国土、税务和纳税人)为准;包括租入的土地面积,但不包括出租土地面积。

税收收入包括分年度实际入库的税款(不含稽查查补税款及罚款)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购税税收收入及法定类、备案类减免税款。实际占用土地亩数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无权属证明的,以“三方”确认(国土、税务和纳税人)为准;包括租入的土地面积,但不包括出租土地面积。

5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年1月29日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舟山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名称,舟山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精神,现将舟山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名称,舟山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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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5月31日

舟财社〔2017〕19号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月在地税网税系统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用人单位按季在地税网税系统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二、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三、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仍按时每月(季)需在`网税系统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月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用人单位按季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二、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三、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仍按时每月(季)需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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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舟山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公告

2017年6月26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舟山市区范围内现由市社保部门和普陀区社保部门通过指定缴费银行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将逐步由定海地方税务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征收。

其中2020年底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年未缴清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地税征收范围,可以选择向地税部门或社保部门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后,根据地税征缴上月的缴费标准对应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标准,即原缴费基数标准维持不变,如需调整,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可在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纸质地税TIPS扣款协议,也可以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或“支付宝浙江地税”,选择开通协议网签的银行,在线或手机端办理三方协议签约及验证。地税TIPS扣款协议签订的次月起,社保部门按月向地税部门发送应征数,地税部门使用TIPS系统进行扣款。缴费人须保证扣款账户每月有足够金额以供扣款。

四、2018年1月1日起,社保部门指定缴费银行各网点停止受理列入地税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尚未签订地税TIPS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到定海地方税务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采用支付宝逐月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五、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和地税部门:

社保部门:12333

定海地方税务局:2042379

普陀地方税务局:3826211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舟山市区范围内现由市社保部门和普陀区社保部门通过指定缴费银行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将逐步由定海税务局和普陀税务局征收。

其中2020年底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年未缴清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税务征收范围,可以选择向税务部门或社保部门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后,根据税务征缴上月的缴费标准对应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标准,即原缴费基数标准维持不变,如需调整,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可在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纸质税务TIPS扣款协议,也可以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或“支付宝浙江税务”,选择开通协议网签的银行,在线或手机端办理三方协议签约及验证。税务TIPS扣款协议签订的次月起,社保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发送应征数,税务部门使用TIPS系统进行扣款。缴费人须保证扣款账户每月有足够金额以供扣款。

四、2018年1月1日起,社保部门指定缴费银行各网点停止受理列入税务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尚未签订税务TIPS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采用支付宝逐月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五、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和税务部门:

社保部门:12333

定海税务局:2042379

普陀税务局:38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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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前减免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28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第2号


对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的纳税人及主管地税机关能正确掌握可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的,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

对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的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能正确掌握可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的,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