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3-30 川地税发〔201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3﹞3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发﹝1995﹞100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删除。
二、第二条的“办学法人工资标准,每月500元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500元部分不予扣除”修改为“办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