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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 鲁地税函[2001]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规定,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企业所得税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新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给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与卫生主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医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已完成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的市,要立即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