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股权转让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方属于外地企业的,由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
股权转让方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三、报送资料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