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184号 2001-8-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7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认定标准: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的,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审批权限: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及商业零售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确定。
(三)申报资料:商业企业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报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银行开户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8、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9、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程序及要求:
1、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告知纳税人。
2、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要进行全面、严格审核,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银行帐号等,尤其是对非当地人员、机构设立的商业企业,要主动与工商、公安、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与有关部门掌握资料进行交换对比,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虚假手段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要重点对纳税人营业场所的实地察访记录进行复核。三是严格审验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的身份,税务机关对其身份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户籍地或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核无误的,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局长审核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同时将纳税人有关证明资料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合同等)退纳税人,并保留相应复印件。
4、审批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正式批准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应认真核实、及时上报,审批机关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认定资料要及时进行复核,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认定部门应向局领导说明原因。
二、商贸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及开票限额核定问题
(一)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预计年销售额情况,初步提出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开票限额意见,在申报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同时一并报审批国税机关核定审批。
(二)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之前,核定专用发票月发售数量一般不超过25份;核定电脑版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开票限额是指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手写版专用发票不得超过万元版位。
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每月超过25份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确实需要增加专用发票供应量的,企业要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货物交易、协议等能证明其确实需要加大发售专用发票的有效依据,并经主管国税部门实地核实,提出具体的发售数量意见,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该类企业要建立专门管理档案,每月向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专用发票使用量达不到核定发售数量的,上报市国税局重新核定企业的专用发票用量。
(三)对已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核定的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增加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或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加专用发票数量或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报上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1、企业申请增加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2、企业申请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凡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不含百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超过百万元(含百万元)不足千万元的,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达到或超过千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发售及开票限额的设置问题
(一)严格按核定的限量发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必须按认定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专用发票,不得超量供应。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可采取按旬供应的办法,每旬只供应一次,但一个月内不能超过核定的月用票数量。
(二)对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对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尤其是要认真验证企业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情况,并要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核对是否相符。对企业当月未申报纳税的,暂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企业开票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暂不发售专用发票外,要同时通知纳税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待评估结束后视情况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严格设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对于申请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税控业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认定部门核定的开票限额意见,通知税控技术管理部门设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大开票限额,其开票限额一经设定,没有认定部门调整开票限额的批准意见,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调整。
四、商贸企业
增值税纳税评估问题
商贸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是今年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各市要根据国税发[2001]73号文件要求及省局部署,依据省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商贸企业
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工作计划及具体措施,对商贸企业,尤其是已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商贸企业纳税申报、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评估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行为,对经评估发现的有偷逃骗税、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应及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要通过实施
增值税纳税评估,切实提高国税部门对商贸企业的
增值税管理水平和申报质量,今年年底,要将商贸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未申报率控制在25%以内。省局将对各地商贸企业申报、评估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评估范围:
1、各市要对截止目前所有纳入金税工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专项评估。
2、自今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各市全部商贸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月纳税申报情况均要进行
增值税纳税评估。其中,对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商贸企业开具、取得、协查的专用发票及纳税申报情况必须进行重点评估。
(二)评估方法:
1、评估范围第一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部署、操作方法、考核要求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其中,为了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