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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人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人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141号 2002-4-19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审批问题
企业集团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以下资料或文件,并抄送市国税局:
(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四)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二、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凡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且二级成企业所辖三级成企业均在我市辖区内,需调整三级成员企业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在3月10日前最迟不得超过3月底,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复后执行。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二级成员企业以及所辖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二)上年度全辖汇总(合并)及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成员企业自身经营业务)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