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聚焦富民、聚力创新,激发全民创业能量,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创业者积极性,根据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的意见(试行)》(泰发〔201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创业者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的设立、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市财政统筹资金设立的,用于为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基金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人行、金融办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创业担保基金运行管理坚持“政府出资、市区一体、创业担保、风险分担、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市财政出资6000万元,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医药高新区各出资1000万元。若基金发生担保代偿,次年一季度内由市和各区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充,保持基金总额不变。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创业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市创业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运作监管。

  市财政部门委托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自主业务与创业担保基金业务分开,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市人社局、财政局、人行、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创业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创业担保基金的银行保值增值收入;

  (四)其他。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创业担保基金应当择优选择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进行基金运作。

  创业担保基金选择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合作再担保机构。

  第十条  创业担保基金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符合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上年度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

  (四)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基金合作的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机构并正常经营;

  (二)上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为A档或B档。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在本市创业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员和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网创商户、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市外在本地创业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自然人创业者;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三)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或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创商户;

  (四)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具有还贷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审查表;

  (二)就业创业证;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网络平台注册证明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额度和贴息比例进行审核;

  (三)申请人凭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核手续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要求的材料,分别向其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合伙创办企业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业类项目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可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1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创业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房地产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创业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合作银行应当根据被担保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若运营质态良好,可按规定担保贷款3次。同时,被担保人可享受对前两次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被担保人因客观原因到期确需延长,经审核同意的,可以延长1次,但延长期限最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