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人社办发〔2020〕4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19号),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承担的具体任务和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快政策落实进度,切实将政策落地落实。要按照“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次办好”“一链办理”等政务服务要求,优化流程和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政策快速落地、安全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一、实施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1.适用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平台企业。
2.主要内容
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市、县市区(开发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平台)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提升就业失业登记服务便民化程度,推行全域通办,劳动者可就近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或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为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求职就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档案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全方位服务。创新搭建集创业培训、导师指导、创业政策、创业孵化、创业投融资为一体的“青桔创孵”互联网平台,进一步提升全市创业服务质效和创业活力。
积极推动“互联网+”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依托山东就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和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大力实施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落实等“网上办”,强化与实体大厅服务联动,推行关联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打包办”,实现“一件事、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次办好”,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整体效能和服务效率。
大力宣传国务院、省、市支持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平台企业吸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积极选树灵活就业和吸纳灵活就业平台企业典型,加大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发放创业补贴
1.适用对象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主要内容
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经办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携带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对申请补贴人员资格和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员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科室负责人、财务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进行系统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创业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5)市级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创业补贴发放情况及时报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对数据出现问题的县市区(开发区),责令限期整改。
(6)材料归档。资金拨付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办理创业补贴申领的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三、提供贷款贴息
1.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
2.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
3.资金来源
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
4.经办流程及材料要求
(1)网上申请。借款人可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创业担保贷款模块申请,录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人员类别信息、营业执照。初审通过后,到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材料,也可直接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营业执照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确认借款人资格,出具资格审核表。
(3)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将材料送与签订合作协议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担保、贷款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完成对其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能力等调查、审核。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贴息资金申报。经办金融机构计算贴息资金汇总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5)贴息资金支付。对经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贴息。
(6)材料归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发放、贴息资金拨付结束后,将所有经办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四、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1.服务对象
求职者,有用工需求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建立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库、人员信息库和线上求职招聘平台“两库一平台”,加强岗位征集,动态发布灵活就业供求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精准推动“岗位找人”。设置灵活就业招聘专区,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提供岗位撮合、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推动在社区(村)设置灵活就业信息发布平台。
五、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
1.服务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开展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评审活动,评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项目、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项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项目,给予奖励补贴,并在享受入驻园区政策、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发展村级劳务中介、规范设立零工市场
1.服务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积极发展村级劳务中介,支持有条件的村居,采取村集体或个人出资等方式,设立劳务中介、劳务合作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规划设置零工市场,提供遮雨、遮阳和信息发布等便利服务。
七、落实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快递员、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重点群体。
2.主要内容
自2020年10月29日起,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快递员、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重点群体,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潍人社规〔2020〕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初级工1000元/人(五级)、中级工1200元/人(四级)、高级工1400元/人(三级)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800-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600-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经办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由培训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统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证书复印件、税务发票等。
(2)受理审核。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应将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培训起止时间、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同级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办理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八、规范劳动报酬支付
1.适用对象
用工企业。
2.主要内容
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认真测算、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探索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工种)纳入企业薪酬调查的范围并发布调查结果。指导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监察执法力度。
九、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
1.适用对象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劳动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建设项目短期雇佣的农民工。
2.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经办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收到全部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建设项目短期雇佣的农民工需要提供;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
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选择)证人证言(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不提供不影响受理)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死亡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2)受理核实。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工伤事故事实进行确认。
(3)作出结论。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
(4)享受待遇。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政发〔2011〕25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1.适用对象
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缴纳社会保险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主要内容
根据当年度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范围内自主确定。
3.经办流程及材料要求
(1)灵活就业人员凭个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询身份及社保交费信息;
(2)选择缴费基数和时间段,确认缴费信息;
(3)到相关银行进行缴费,打印缴费单据。也可通过各机构的公众号、相关银行手机银行、各机构相应服务大厅窗口缴纳;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增减员业务,通过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提报审核,生成社保缴费单据(或通过线下生成),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录入缴费信息,完成社保缴费。
十一、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
1.适用对象
用工企业。
2.主要内容
组织会商研究。将有关内容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商范围,研究分析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行动开展相关工作。
开展指导服务。深入企业开展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工资工时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和集体协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指导解决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建设、民主协商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协商内容,增强企业集体协商实效。
实施备案管理。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活动,联合印发“1+3”(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及时对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备案管理。
十二、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规定期限给予不超过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经办流程及材料要求
(1)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为事先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正常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符合条件人员向当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提供毕业证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人员类别、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毕业证书编号、灵活就业信息、补贴申领起止时间等,经本人签字承诺)。
(2)受理审核。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对申请补贴人员资格和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比对民政、市场监管、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系统数据,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其他就业信息、社保缴费情况、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等)进行审核,同时核实个人从事灵活就业情况,确认补贴申领人员资格。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的监督下签字确认。
(3)信息公示。经审核确认的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由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流程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本人银行账户,相关补贴信息同步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5)市级监督。县市区(开发区)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抽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十三、实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新业态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
2.主要内容
自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