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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2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 国办发〔2020〕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19号),充分发挥灵活就业对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增长新动能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发展小店经济。落实好小店经济推进行动,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联体等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增加商业资源供给。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鼓励行业企业平台、电商平台等帮助小店开拓市场,采取降低门槛、发展增值服务等方式减免小店佣金、基本服务费,支持品牌供应商减免小店代理费用。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小店、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创业扶持政策。(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营经济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平台就业。引进培育一批短视频分享、网络直播、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物流配送、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家政服务等互联网平台企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平台实现灵活就业、兼职就业、副业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非全日制就业。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庭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按规定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培育发展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区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对通过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发展户外经济。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特色,规划建设一批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特色街区,优先安排低收入群体、家庭困难人员入市经营。加强经营场所管理,对经营种类、经营时间、环卫保洁等作出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灵活就业发展环境

  (五)放宽准入限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行业准入许可“一窗式”办理,实现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以及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减轻税费负担。全面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个体工商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参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的农民免收考试费。按规定清理整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供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区(市)、镇(街道)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灵活就业供需匹配

  (八)创建灵活用工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创建、市场运作”方式,建立青岛市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线上供需对接、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等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灵活就业信息服务,发布零工、兼职、自由职业等信息,引导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对发挥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给予相关奖励补贴、享受入驻园区政策、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方面优先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灵活就业公共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畅通灵活就业登记渠道,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免费档案托管服务。加强就业人才网络平台建设,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免费发布供求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推动“岗位找人”。发展村级劳务中介,在社区、村设置灵活就业信息发布栏,支持有条件的村(居)采取村集体或个人出资等方式,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设立灵活务工市场。零工聚集较多的区(市)要在2021年年底前规划设立灵活务工市场,为灵活务工人员提供信息发布、岗位对接等服务,着力解决人员聚集、交通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在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在灵活务工市场周边合理配建相应停车设施,推广“港湾式”停车模式,方便车辆短时停靠;加强灵活务工市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灵活就业职业培训

  (十一)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技术技能水平。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升其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选择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加快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一步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称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未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最先受理原则提供申报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将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重点群体纳入培训补贴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配合做好新职业发布和应用,指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照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鼓励新业态平台企业开发相关行业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为培训提供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十三)完善社保制度。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缴费基数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主确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愿为从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坚持先参保、后开工,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和商业综合保险。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制度试行工作。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其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且人员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可按每人每年最高10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险费用低于1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灵活就业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做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与商业综合保险衔接,避免重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完善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落实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在电子商务、网约车、快递、外卖等新业态领域行业推进开展集体协商,引导双方协商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和正向激励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网络化管理措施及时掌握和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灵活就业推进机制。要把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强化部门协同,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制约灵活就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做好国家级、省级文明城市有关灵活就业测评内容的创建迎检工作。扩大市级技能人才评选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加大对灵活就业典型人物、灵活就业示范平台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支持灵活就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明办,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解读

制发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21-01-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 国办发〔2020〕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19号)有关精神,支持灵活就业发展,拓宽就业增长渠道,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灵活就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广泛运用,传统就业方式转型,灵活就业方式蓬勃兴起。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灵活就业规模大、空间广的特点充分发挥,成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促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也具有重要作用。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展,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 国办发〔2020〕27号),围绕拓宽灵活就业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部署要求。10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19号),围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鼓励支持自主创业、优化灵活就业供需匹配、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营造重视支持灵活就业良好环境等六大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促进灵活就业增量提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我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对灵活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供给,培育灵活就业就业增长点,推动青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二、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申领指南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符合条件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未就业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补贴条件:

  1.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符合条件人员。

  申报程序:

  1.网上办理

  (1)创业实体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街道(镇)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

  2.相关证书:

  (1)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

  (2)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

  (3)属于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

  (4)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

  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0532-83668967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

  申报程序:

  1.网上办理

  (1)创业实体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3)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界面”,核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创业实体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点击“确认”;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街道(镇)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招用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需提交或上传毕业证。

  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请范围:

  1.个人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2.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