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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等1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7件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见附件】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鲁政发 〔1986〕114号)
二、«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 〔1988〕176号)
三、«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鲁政发〔1995〕103号)
四、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五、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六、«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
八、«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九、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十、«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