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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一季(月)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