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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工作,现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作如下调整:


一、第四条第一项废止,相关申请书样式同步废止。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