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农渔发〔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农渔发〔2022〕17号 》规定,自2022年10月26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坚持着力做强、稳步做大、提质增效的发展方针,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增强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努力打造综合实力更强、经营体制更活、发展环境更优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使之成为展示“重要窗口”的靓丽风景。到“十四五”末,我省远洋渔业公海资源份额进一步巩固,大洋作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稳定在22%以上,远洋渔业产业体系更加完善,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年总产出达到80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装备水平,优化国际渔业资源利用。拓展过洋性渔业,力争到“十四五”末入渔15个国家,形成一支渔船规模800艘、年产量80万吨的远洋捕捞船队。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的远洋渔船或引进配额新建的远洋渔船,省财政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我省首次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作业并将其发展成为新的过洋性渔场的企业(入渔半年且入渔渔船数量3艘或2000总吨以上),经审核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各地在具体安排上述资金时,还应与增加国内市场供应等情况相挂钩。推进新渔场、新资源开发,省财政继续支持实施渔场资源探捕,开展远洋渔业资源常规监测和评估。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