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08月12日 枣政办字〔2020〕30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 干 措 施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快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再造,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下放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0%,2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国家、省科研项目按国家、省规定比例。
(三)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除奖励补助性科研项目外,科研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一个月内拨付5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1年后绩效评估良好以上的再拨付剩余50%项目资金。
(四)强化科研项目内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相关内部制度办法,明确统一规范的报销流程及标准。项目管理制度及科研项目组成员、项目完成时限、预算规模、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扩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除科研项目组成员以外,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六)放宽公务卡结算限制。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二、扩大高校院所科研项目管理自主权
(七)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项目,并确定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的比重。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中无约定的,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只需开据普通收据;内部往来结算的,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八)加大科研人员薪酬收入激励。全时全职项目负责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倾斜、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科研绩效支出及年薪和协议工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落实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
(九)放宽科研项目政府采购限制。在科研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内,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自行调整,财政部门不再审核,年终统一汇总确认,一次性下达调整文件。政府采购结余资金不再收回财政,由项目单位自主用于科研支出。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团队自行采购,并报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三、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精简科研项目申报事项。明确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推行“一次性报送”制度;严格科研项目审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安排。
(十一)加强科研项目立项管理。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原则委托第三方进行。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十二)科学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可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等实行分类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
四、完善科研项目服务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院所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形式,由单位统一聘用或项目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国家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十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科研项目绩效评价,认真甄别项目失败原因,形成宽容失败、容错纠错的科研环境。加强科研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十六)有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统筹安排协调各种监督检查和抽查评估,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活动,实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