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3-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2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以下简称6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
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和63号《公告》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资产损失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省内跨市)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
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