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
《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在徐高校(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服务地方发展的作用,提升高校成果转化、人才供给、研发推动等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在徐高校服务我市发展进行奖励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支持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审核高校提出的年度资金申报书,研究提出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对项目或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组织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支持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六条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支持在徐高校服务我市“6+6”产业(六大优势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煤电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培养、仪器设备共享、成果转移转化、产教协同创新等工作。根据上年度实绩情况给予奖补,已列入市级其它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 产业技术研发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展的前瞻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测试试验、成果孵化的项目或活动。研发成果为我市企业应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研发团队费用的50%进行奖励。
第八条 人才引进培养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而进行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项目或活动。对引进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依据其服务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的贡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人才(团队)研发服务费用的100%进行奖补。对为我市企业培养的工程技术型且在我市就业交满半年社保的上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高校奖励。
第九条 仪器设备共享是指利用自身仪器设备资源,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测试、实验等服务活动。实验室、测试平台、虚拟平台等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实验测试服务的按其收入的100%给予奖励。